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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人大通过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这次的修改内容集中在遗产管理人、涉外纠纷处理两个方面,其中涉外纠纷处理的一项重要改变,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版本将在2024年1月1日正式实行,本文要讲述的是其中重点的涉外案件新增取证途径。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涉外案件(案件涉及到境外、港澳台地区)取证程序十分繁琐,需要通过最高法进行对外的取证对接工作,并且证据在域外形成还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因此程序十分繁琐导致诉讼成本非常高,此次修法后涉外案件新增了很多取证途径,不再像以前那么繁琐。

一、新增取证方式:使领馆代为取证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这一条意味着,首先法院部门的取证工作可以直接和驻外使领馆对接,不再需要经过最高院等外交途径取证。

其次,法院可以委托使领馆代为取证的主要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对于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使领馆可以联系到他们,并且通过合理合法手段进行问询,获得相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

最后,使领馆按照法院的委托进行取证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当庭使用。

本条法律中没有明确这种代为取证法院应该依职权还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据进行取证,按照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当事人需要推动法院进行上述取证工作。

二、即时通讯取证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一般也是指证人证言、网络公开信息等等,比如国外公司在法定平台上的公开报告等。

在这一条详细规定下,如果通过电话等即时通讯工具可以联系到域外人员,法庭可以当庭进行取证工作,如果涉及到翻译问题,则需要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加以翻译,最终为法院采用。

在此之前,这种法院根本没有权力以这种方式取证,所获得的证据也没有办法进行合法性认可并使用。可以说大大便利了涉外案件的取证工作。

三、其他双方同意的取证方式——事先约定的重要性

这里的双方同意的取证方式,可能是对外发函询问、网络平台取证(比如youtube视频内容以直接打开的方式当庭质证)、国外电商平台销售物流信息截图等等,如果涉及外贸生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相关的取证方式,做好合同的提前修订。

以上就是关于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取证方面涉外案件的新增信息,如果您或者您的企业有相关疑问,建议私信、评论区留言咨询(留言请直接留言问题或者您的联系方式,秦嘉泽律师团队联系方式请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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